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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中学教师资格

教师资格制度

整理编辑:河北教师资格证网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15  浏览量:()

  报考了教师资格证的考生们,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教师资格制度,有一些相关的制度大家在考试前了解了,对大家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是有一定的帮助的,下面大家就来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,相信对大家会有一定的帮助 的。

  (一)从事教师工作是否必须具备教师资格?在民办学校任教是否不需要具备教师资格?

 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,只有具备与学校办学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(即持有《教师资格证书》)的人,才能被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聘任担任教师工作。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将不能从事教师工作。

  (二)在外地取得的教师资格,在本地是否有效?教师资格是否有使用期限?

 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,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、时间的限制,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,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。

  (三)具备了教师资格,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,享受教师待遇?

  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,而不是全部条件,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能够从事教师工作,具有教师资格的人是否能从事教师工作,还要受教师编制、学校师资需求、教师队伍学科结构、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。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,只有通过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双向选择并被聘任为教师后,才能享有法定的教师权利,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。

  (四)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?

 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,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。其中,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;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,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、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, 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。

  教师资格证的相关制度也就是一些相关的问题,小编给大家讲到了,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了,祝大家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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